時間:2020-07-19 來源:cqshuzhan.com瀏覽量:3169
玻璃店門突然垮塌傷人,商店疏于管護全額賠償,明明能避免為什么還要讓悲劇發生
到商店上廁所推開店門時,遇店堂玻璃門突然垮塌,受傷產生各類損失6.9萬余元。日前,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對該糾紛作出一審宣判,認定商店作為管理人疏于管護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判決商店賠償傷者醫療費等各項損失69847.57元。
張某在重慶市綦江區某單位工作,該單位與綦江某電器商店約定,其員工可以使用商店衛生間。
2013年5月16日19時許,張某到商店使用洗手間,在推開店門時,店堂玻璃門突然垮塌,造成原告身體受傷。
事發當時,該店已停止營業,店員正在盤點,門店大門未上鎖。 張某當即被送到醫院治療。后經鑒定需續醫費2萬元。
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,張某遂將綦江某電器商店訴至法院,請求賠償其醫療費等92680元。
被告辯稱,原告不是進店消費,且當時店已關門,原告推玻璃門時處置不當。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法院審理認為,事發視頻可以看出,原告因需使用衛生間,正常推門進入被告店內,推門方式并無不當,原告無過錯。
被告店門倒塌是因為店門存在安全隱患,被告作為管理人疏于管護,致使店門存在安全隱患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致原告受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應對原告經核定損失69847.57元予以賠償。
據此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【法官釋法】商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害承擔侵權責任
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七條規定,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本案中,被告綦江某電器商店疏于管護,致使店門存在安全隱患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。
被告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原告無過錯,被告對原告受到的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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